18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下列有關液化石油氣的敘述何者錯 誤?
(A)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串接使用量不得超過六百公斤
(B)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儲放之液化石油氣,總儲氣量不得超過一二八公斤
(C)液化石油氣備用量,供營業使用者,不得超過八十公斤
(D)液化石油氣備用量,供家庭使用者,不得超過四十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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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68), B(633), C(261), D(237), E(0) #1607742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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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串接使用量不得超過1000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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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3條

      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儲放液化石油氣,總儲氣量不得超過一二八公斤,超過部分得設容器保管室儲放之。但總儲氣量以一千公斤為限。 

  前項容器保管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第七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十款及第十三款規定。 

  二、為販賣場所專用。 

  三、位於販賣場所同一建築基地之地面一層建築物。 

  四、屋頂應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並距離地面二點五公尺以上;如有屋簷者,亦同。 

  五、四周應有牆壁,且牆壁、地板應為防火構造。 

  六、外牆與第一類保護物及第二類保護物之安全距離在八公尺以上。但其外牆牆壁以厚度十五公分以上鋼筋混凝土造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構築防爆牆者,其安全距離得縮減為一公尺。 

  七、出入口應設置三十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液化石油氣備用量,供營業使用者,不得超過八十公斤;供家庭使用者,不得超過四十公斤。


第73-1條


  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串接使用量不得超過一千公斤,其安全設施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串接使用量在八十公斤以上未滿一百二十公斤者: 

  (一)容器應放置於室外。但放置於室外確有困難,且設置防止氣體滯留之有效通風裝置者,不在此限。 

  (二)有嚴禁煙火標示及滅火器。 

  (三)場所之溫度應經常保持攝氏四十度以下,並有防止日光直射措施。 

  (四)容器直立放置且有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 

  二、串接使用量在一百二十公斤以上未滿三百公斤者,除應符合前款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容器與用火設備保持二公尺以上距離。 

  (二)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 

  三、串接使用量在三百公斤以上未滿六百公斤者,除應符合前二款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以書面向當地消防機關陳報。 

  (二)設置自動緊急遮斷裝置。 

  (三)容器放置於室外者,應設有柵欄或圍牆,其上方應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並距離地面二點五公尺以上。 

  四、串接使用量在六百公斤以上一千公斤以下者,除應符合前三款規定外,其容器與第一類保護物最近之安全距離應在十六點九七公尺以上,與第二類保護物最近之安全距離應在十一點三一公尺以上。但設有防護牆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所定書面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場所名稱及地址。 

  二、場所負責人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液化石油氣使用量。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第一項場所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串接使用量得分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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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1511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73-1

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串接使用量不得超過一千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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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
(共 3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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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0610

(A) 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串接使用量不得超過六百公斤

第 73-1 條第一項:「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串接使用量不得超過一千公斤;其供應設備之安全設施及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B) 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儲放之液化石油氣,總儲氣量不得超過一二八公斤

第 73 條第一項:「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儲放液化石油氣,總儲氣量不得超過一二八公斤,超過部分得設容器保管室儲放之。但總儲氣量以一千公斤為限。」

(C) 液化石油氣備用量,供營業使用者,不得超過八十公斤

(D) 液化石油氣備用量,供家庭使用者,不得超過四十公斤

第 73 條第三項:「液化石油氣備用量,供營業使用者,不得超過八十公斤供家庭使用者,不得超過四十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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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串接使用量不得超過一千公斤
(B) 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儲放之液化石油氣,總儲氣量不得超過一二八公斤
(C) 液化石油氣備用量,供營業使用者,不得超過八十公斤
(D) 液化石油氣備用量,供家庭使用者,不得超過四十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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