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甲主張乙名下之 A 公司股份,係甲信託予乙,乃向乙提起返還信託物之訴,並向法院聲請對乙進行 假處分禁止其行使股東權獲准。A 公司欲於此時召開股東會,請問依公司實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為保全其權利,充其量只能限制相對人轉讓股份,不得限制其行使股東權,故假處分為不合法, 乙仍得行使股東權
(B)乙之股份,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C)乙之股份,不算入已發行股份總數
(D)乙受假處分不得行使表決權,惟可以委託公正之第三人代為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即可代號:4901 頁次: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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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136), C(17), D(11), E(0) #687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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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3195
95台上984判決股東權,乃股東基於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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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3145

前面不是只有提到判決字號,不然就是隱藏,我省去各位找答案時間。

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上字第 984 號民事判決
按股東權,乃股東基於其股東之身分得對公司主張權利之地位, 如表決權之行使者即所謂股東權利之一。而出席股東會者,當屬股東基於股東之身分而參與公司之治理而言,尚非有權利主張。

故遭禁止行使股東權之股東及股數,仍得出席股東會,僅不得行使股東權利(如行使表決權者)而已。又經假處分不得行使股東權者,在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其股東身分依然存在,且股東會之股東,依股東名簿上之記載,在尚未確定股東身分不存在前, 依股東名簿所載仍為具有公司股東身分之股東,當然得出席股東會。

再者,經假處分禁止行使股東權之股數,如應算入「已發行股份總數」,即應認其得出席算入出席股份數,以維法律體系解釋之一貫。否則,既認經假處分禁止行使股東權之股數,應算入 「已發行股份總數」,卻又認其不得出席股東會而不算入出席數 ,則股東會召集所需股份數之計算即明顯失衡,使少數股東得藉假處分之方式影響出席股份數,阻礙公司股東會之召集。 
又經假處分禁止行使股東權者若禁止其出席股東會,可能影響公司股東會決議機制無法及時發動,造成對於公司業務不當影響,有悖於公司法制所設股東會召開與決議之公益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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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法院假處分禁止行使股東權之股份( 可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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