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2年 - 102-1 專技高考_律師: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8441
年份:102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7 甲公司為上市公司,實收股本為新臺幣(以下同)20 億元,目前資產有 25 億元,負債有 10 億元。
甲公司章程第 5 條規定:「本公司之轉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八十。」又甲公司已
於民國 96 年度投資乙公司 8000 萬股之普通股,每股 10 元。其後,甲公司另於民國 98 年度追加對
乙公司之投資金額,並取得乙公司 2000 萬股之無表決權特別股,每股 10 元。乙公司亦於民國 98 年
度辦理盈餘轉增資,配發給甲公司 800 萬股之普通股。若甲公司並未投資其他事業,並擬於民國 102
年度再投資乙公司所發行之普通股 2000 萬股,每股 10 元。則下列所敘述之決議程序,何者符合公
司法規定?
(A)經全體董事過半數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董事會決議,即屬合法
(B)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董事會決議,即屬合法
(C)經股東會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即屬合法
(D)應先經股東會決議修改公司章程,提高轉投資之總額限制,其後始得再合法追加投資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於章程授權總額之內,董事會得自為決議是否...
未解鎖
根據公司法第13條之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