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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會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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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年地方三等-公司法#35011
科目:
專技◆會計◆公司法 |
年份:
104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6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專技◆會計◆公司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6)
⑴假設 A 公司訂有議事規則,而停留會場之出席股東所代表之股份數占已發行股份 總數百分之四十。(15 分)
⑵假設 A 公司未訂定議事規則,而停留會場之出席股東所代表之股份數占已發行股 份總數百分之五十一。(15 分)
⑴甲以自己之名義擔任 B 之發起人,向主管機關提出 B 之章程、認股書僅簽甲之名, 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甲。(15 分)
⑵A 自為發起人,甲代表 A 訂立 B 之章程、認股、繳足股款之設立程序後,即向主 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所提出之章程、認股書,除蓋 A 之印章外尚蓋有甲董事之 印章,欲登記之董事為甲、甲之妻乙、甲之長子丙、監察人為甲之次子丁,均分 别附記 A 之代表人。(15 分)
三、A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以 A 稱之)董事長甲、副董事長乙、常務董事除甲乙外尚有 丙丁戊,甲因業務而赴國外考察期間,遭遇恐怖攻擊,不幸罹難,乙遂代理甲召開 常務董事會改選乙為董事長、丙為副董事長。乙就任董事長後未經董事會決議,即 以董事會名義發出股東會召開通知,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 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補選己為董事。翌日乙即代表 A 向主管機關申 請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變更登記,申請時所提出之書面及文件,均符合主管機 關之規定。試問:主管機關得否以乙不能依公司法第 208 條第 3 項之規定代理甲或補 選董事之決議不合法為由拒絕其登記?其拒絕登記有無違反形式審查主義?(25 分)
四、A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以 A 稱之)經股東會特别決議,分别將 3C 部門與鋼鐵部門之 營業財產分割出來,前者由 B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以 B 稱之)承受而後者則新設 C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以 C 稱之)。試問:A 分割前之非關該二部門業務之債權人甲等, 得否以 B 或 C 為被告提起債務清償之訴?若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取得強制執行名義 後,得否對 B 或 C 之任何財產聲請强制執行?(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