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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年地方三等-公司法#3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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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4年 - 104年地方三等-公司法#35011
科目:專技◆會計◆公司法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4年 - 104年地方三等-公司法#35011
科目:
專技◆會計◆公司法
年份:
104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四、A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以 A 稱之)經股東會特别決議,分别將 3C 部門與鋼鐵部門之 營業財產分割出來,前者由 B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以 B 稱之)承受而後者則新設 C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以 C 稱之)。試問:A 分割前之非關該二部門業務之債權人甲等, 得否以 B 或 C 為被告提起債務清償之訴?若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取得強制執行名義 後,得否對 B 或 C 之任何財產聲請强制執行?(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