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甲主張其為所有權人,已訴請乙返還A畫,第三人丙主張A畫為其所有,丙如欲維護其權利,訴訟上有何途徑可以採用?
(A)承當訴訟
(B)訴訟參加
(C)主參加訴訟
(D)不作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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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576), C(1592), D(12), E(0) #2436763

詳解 (共 10 筆)

#5549788

速解

(輔助)參加訴訟: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
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主(體)參加訴訟:

就他人間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本訴訟繫屬中,以其當事人兩造為共同被告,向本訴訟繫屬之法院起訴:
一、對其訴訟標的全部或一部,為自己有所請求者
二、主張因其訴訟之結果,自己之權利將被侵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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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9572
請注意! (B)訴訟參加  不等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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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2928
民事訴訟法 第 54 條 (主參加訴訟)

I 就他人間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本訴訟繫屬中,以其當事人兩造為共同被告,向本訴訟繫屬之法院起訴:
一、對其訴訟標的全部或一部,為自己有所請求者。
二、主張因其訴訟之結果,自己之權利將被侵害者。
II 依前項規定起訴者,準用第五十六條各款之規定
題目

甲主張其為所有權人,已訴請乙返還A畫第三人丙主張A畫為其所有,丙如欲維護其權利,訴訟上 有何途徑可以採用?

 (A)承當訴訟
 (B)訴訟參加
 (C)主參加訴訟
 (D)不作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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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6364
回 Lin Tony 大大!法條所定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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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參加 第 58 條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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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54Ⅰ 就他人間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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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5128

訴訟參加

第三人為保護自己的權利,加入他人間已繫屬訴訟而為訴訟行為。此第三人稱為參加人(廣義的參加人),參加人的參與訴訟,是以自己的名義獨立為訴訟行為,其目的是為了直接或間接保護自己的權利

廣義的訴訟參加分為下列二種:

  1. 主參加訴訟:參加人為了自己有所請求或主張,而以該訴訟事件的兩造為共同被告,直接向本訴訟繫屬法院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4條)
  2. 從參加訴訟或輔助參加:參加人就兩造的訴訟有法律利害關係,為輔助當事人一造,間接保護自己權利,可以在該訴訟繫屬中提出參加(民事訴訟法第58條至第67條)。

    主參加訴訟

    係指「第三人」於本訴訟繫屬中,以該訴訟之兩造為共同被告,向「本訴訟繫屬之法院」起訴者而言。包含:

    1. 「第三人就他人間之訴訟標的全部或一部,為自己(第三人)有所請求」,而於本訴訟繫屬中,以該訴訟之兩造為共同被告,向本訴訟繫屬之法院起訴。
    2. 第三人主張「因第三人就他人間其訴訟之結果,自己(第三人)之權利將被侵害」,而於本訴訟繫屬中,以該訴訟之兩造為共同被告,向本訴訟繫屬之法院起訴。

      輔助參加(民事)

      又稱「從參加」,指於兩造訴訟繫屬中,就該訴訟之結果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藉輔助當事人之一造使獲勝訴以保護自己法律上利益,而於訴訟繫屬中加入該訴訟。

      要件

      1. 須他人間之訴訟在繫屬中。
      2. 須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輔助本訴之一造而參加。
      3. 須就他人間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

        https://lawswiki.one/tag/%E6%B0%91%E4%BA%8B%E8%A8%B4%E8%A8%9F%E6%B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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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2418

已訴請 我覺得語意有點不明,是已訴請是訴訟未確定、或已確定?
已確定是主參加訴訟、未確定應該是參加訴訟。。。
個人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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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1418
主參加訴訟,並非真正參加,而是第三人另闢戰場提告正在進行訴訟之對方(有兩造),又稱為「干預訴訟」或「牽制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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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4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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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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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主參加訴訟    丙與甲乙利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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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主」參加訴訟相關重點:I就他人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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