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就下列何者行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A)管轄之合意
(B)訴之變更
(C)自認
(D)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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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101), C(175), D(1843), E(0) #2436764
統計: A(42), B(101), C(175), D(1843), E(0) #2436764
詳解 (共 7 筆)
#4232653
沒受特別委任不得為訴訟上和解、捨棄、認諾、上訴、反訴、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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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1426
特別委任事件:
1.捨棄
2.認諾
3.撤回
4.和解
5.反訴
6.上訴
7.再審
8.選任代理人
9.強制執行之行為
10.領取所爭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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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2350
民事訴訟法 第 70 條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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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8061
我以為自認和認諾是一樣的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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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5173
第 70 條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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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5593
第70條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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