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關於不變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
(A)不變期間為法定期間
(B)上訴期間為不變期間
(C)遲誤不變期間已逾1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D)訴訟程序合意停止者,不變期間停止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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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 B(125), C(365), D(1736), E(0) #2436771
統計: A(93), B(125), C(365), D(1736), E(0) #2436771
詳解 (共 7 筆)
#4763821
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
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但得準用前項之規定,聲請回復原狀。
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D)
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但得準用前項之規定,聲請回復原狀。
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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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5248
第 164 條
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但得準用前項之規定,聲請回復原狀。
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第 440 條
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第 189 條
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不變期間之進行,不受影響。
前項合意,應由兩造向受訴法院或受命法官陳明。
前條規定,除第一項但書外,於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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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2099
刑訴253-1: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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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9730
(A) 不變期間為法定期間
(B) 上訴期間為不變期間
(C) 遲誤不變期間已逾1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D) 訴訟程序合意停止者,不變期間停止進行
最高法院75年度第24次民事庭會議決定:「不變期間,法院不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伸長或縮短之。故送達於當事人之判決或裁定正本內記載上訴或抗告期間,縱有誤記較法定不變期間為長,亦不生何等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164條:「I 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II 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但得準用前項之規定,聲請回復原狀。
III 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1項:「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五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最高法院75年度第24次民事庭會議決定:「不變期間,法院不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伸長或縮短之。故送達於當事人之判決或裁定正本內記載上訴或抗告期間,縱有誤記較法定不變期間為長,亦不生何等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164條:「I 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II 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但得準用前項之規定,聲請回復原狀。
III 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1項:「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五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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