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甲公司 10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但已於接到稽徵機關填具滯報通知書規定 期限內補辦申報,且無故意逃漏稅事實,依據稅捐稽徵法規定,核課期間為多久?
(A)自補辦申報日起算 5 年
(B)自補辦申報日起算 7 年
(C)自申報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 5 年
(D)自申報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 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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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 B(72), C(157), D(639), E(0) #1090386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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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

稅捐之核課期間,依左列規定:

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三、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在前項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

第 22 條

前條第一項核課期間之起算,依左列規定:

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

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者,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三、印花稅自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日起算。

四、由稅捐稽徵機關按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徵收之稅捐,自該稅捐所屬徵期屆滿之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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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21、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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