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甲父與乙子分別駕駛A車與B車,一起於連假出遊。於行駛高速公路時,因可歸責於乙之不當駕 駛,甲閃避不及以致其駕駛之A車毀損。A車有投保車體險,保險人理賠後,得否依據保險法第53 條向乙代位求償?
(A)不論如何,保險人均不得向乙代位求償
(B)不論如何,保險人均可以向乙代位求償
(C)如乙為過失,保險人仍不得代位求償
(D)如乙為故意,保險人可以代位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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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30), C(45), D(239), E(0) #2341314

詳解 (共 6 筆)

#4880452
第 53 條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
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
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前項第三人為
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
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乙是甲的家屬,除非乙是故意,否則無法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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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4144
法律明文規定的罪名和刑罰,不得以擴大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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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53條,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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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7935
保險法第 53 條: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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