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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 經區段徵收領回之抵價地,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如何課徵?
(A)免徵
(B)減徵百分之二十
(C)減徵百分之四十
(D)依最低稅率百分之四十課徵


答案:C
難度: 非常簡單
1F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11/09/01)
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係以實際領回

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且於課徵土地增值

稅時,減徵百分之四十
2F
林翔 國三下 (2013/08/15)
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 20 條
土地增值稅之減免標準如下:
六、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補償其地價者,及因領回抵價地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而領取現金補償者,或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全免。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百分之四十。 
七、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百分之四十。...(下略)
3F
小彤 大三上 (2017/10/25)

土地稅39

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售與需地機關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
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

土地稅39-1

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補償其地價者,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但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因領回抵價地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而領取現金補償者亦免徵土地增值稅。
區段徵收之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用前條第三項之規定

5 經區段徵收領回之抵價地,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如何課徵? (A)免徵..-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