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居留經許可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發給臺灣地區居留證,其有效期間最長不得逾3年,係自何時起算?
(A)申請之翌日
(B)入國之翌日
(C)許可之翌日
(D)核發之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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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1178), C(447), D(151), E(0) #147263
統計: A(50), B(1178), C(447), D(151), E(0) #147263
詳解 (共 4 筆)
#193224
| 第 9 條 |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 地區居留: 一、有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其親屬關係因收養發生者,被收養者年齡應在十二歲以下,且與收 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並以二人為限。 二、現任僑選立法委員。 三、歸化取得我國國籍。 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年齡在二十歲以上。 五、持我國護照入國,在臺灣地區合法連續停留七年以上,且每年居住一 百八十三日以上。 六、在臺灣地區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 備查。 七、曾在臺灣地區居留之第十二款僑生畢業後,返回僑居地服務滿二年。 八、對國家、社會有特殊貢獻,或為臺灣地區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 九、具有特殊技術或專長,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延聘回國。 十、前款以外,經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大專校院任用或聘僱。 十一、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 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工作。 十二、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回國就學之僑生。 十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回國接受職業技術訓練之學員生。 十四、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回國從事研究實習之碩士、博士研究 生。 十五、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 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十一款規定,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 女得隨同申請;未隨同本人申請者,得於本人入國居留許可後定居許可前 申請之。本人居留許可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撤銷或廢止時,其配偶及 未成年子女之居留許可併同撤銷或廢止之。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居留經許可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發給臺灣地區居留證 ,其有效期間自入國之翌日起算,最長不得逾三年。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居留期限屆滿前,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得 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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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165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 15 條 無戶籍國民於國外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由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單次入國許可證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申請人自入國之翌日起十五日內,應親自持憑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換領臺灣地區居留證。但未滿十四歲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或以掛號郵遞換領。
前項無戶籍國民曾持外國護照入國,並持有效期內之外僑居留證居留者,於換領臺灣地區居留證時,應繳附外僑居留證。
在國內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由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臺灣地區居留證。
第 16 條 依前條第一項發給之單次入國許可證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之有效期間為六個月,自核發之翌日起算。在有效期間內未入國者,得於有效期間屆滿前,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延期。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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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843
有國籍的只需要申請"入國許可"
所以"入國翌日"就開始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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