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關於公司收回自己股份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收回特別股之財源,以盈餘..-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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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a0965729293 (2021/03/31)
第 167-1 條
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 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範圍 內,收買其股份;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 積之金額。 前項公司收買之股份,應於三年內轉讓於員工,屆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 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 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收買之股份,不得享有股東權利。 章程得訂明第二項轉讓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
5F Sunny Cho 高二上 (2021/08/21)
(A)公司法第158條:公司發行之特別股,得收回之。但不得損害特別股股東按照章程應有之權利。 [經商字第10002420340號]已刪除以往對於收回特別股之財源規定。 (B)公司法第167條之一第二項:前項公司收買之股份,應於三年內轉讓於員工,屆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 (C)公司法第167條第一項但書:但於股東清算或受破產之宣告時,得按市價收回其股份,抵償其於清算或破產宣告前所結欠公司之債務。 (D)公司法第167條第二項:公司依前項但書、第一百八十六條(少數股東請求收買權)規定,收回或收買之股份,應於六個月內,按市價將其出售,屆期未經出售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