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關於法官聲請憲法法庭判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所謂法官審理案件之類型包括刑事、行政訴訟、民事及非訟案件
(B)限於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之法官始得聲請
(C)法院在聲請前,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D)聲請法官應依其合理確信,就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說明理由
統計: A(148), B(1305), C(143), D(30), E(0) #3481468
詳解 (共 7 筆)
✅ 題目解析:法官聲請憲法法庭判決(即:法官聲請憲法審查)
依據《憲法訴訟法》第47條,法官在具體案件審理中,若確信適用的法律可能牴觸憲法,可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B) 限於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之法官始得聲請
❌ 錯誤(正解)。
《憲法訴訟法》第47條未限制只有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可以聲請。
所有法院的法官(包括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智慧財產法院等),在審理案件中,只要對適用法律有違憲疑義並達合理確信,就有權聲請憲法法庭審查。
所以,本項說法過度限縮,錯誤。
A選項 釋字590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係指法官於審理刑事案件、行政訴訟事件、民事事件及非訟事件等而言
B選項
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可以聲請。所有法院的法官(包括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智慧財產法院等),在審理案件中,只要對適用法律有違憲疑義並達合理確信,就有權聲請憲法法庭審查。
C選項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各級法院得以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
D選項 釋字572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D)
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釋字第371號------(C)
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572號------(D)
所謂「先決問題」,係指審理原因案件之法院,確信系爭法律違憲,顯然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影響者而言;所謂「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係指聲請法院應於聲請書內詳敘其對系爭違憲法律之闡釋,以及對據以審查之憲法規範意涵之說明,並基於以上見解,提出其確信系爭法律違反該憲法規範之論證,且其論證客觀上無明顯錯誤者,始足當之。如僅對法律是否違憲發生疑義,或系爭法律有合憲解釋之可能者,尚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應予補充。
釋字第590號------(A)
所謂「法官於審理案件時」,係指法官於審理刑事案件、行政訴訟事件、民事事件及非訟事件等而言,因之,所稱「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自亦包括各該事件或案件之訴訟或非訟程序之裁定停止在內。裁定停止訴訟或非訟程序,乃法官聲請釋憲必須遵循之程序。惟訴訟或非訟程序裁定停止後,如有急迫之情形,法官即應探究相關法律之立法目的、權衡當事人之權益及公共利益、斟酌個案相關情狀等情事,為必要之保全、保護或其他適當之處分。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及第五七二號解釋,應予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