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基於一定目標政策之需要,對於特定關係之國民所課徵之公法上負擔,例如: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授權訂定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所徵收之防制費,大法官解釋稱為:
(A)特別稅捐
(B)行政稅捐
(C)特別公課
(D)行政公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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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1), B(73), C(5265), D(114), E(0) #567624

詳解 (共 4 筆)

#1321243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係主管機關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條授權訂定,依此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性質上屬於特別公課,與稅捐有別。惟特別公課亦係對義務人課予繳納金錢之負擔其徵收目的對象用途自應以法律定之,如由法律授權以命令訂定者,其授權符合具體明確之標準,亦為憲法之所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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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4586

釋字426號

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係課國家以維護生活環境及自然生態之義務,防制空氣污染為上述義務中重要項目之一。空氣污染防制法之制定符合上開憲法意旨。依該法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係本於污染者付費之原則,對具有造成空氣污染共同特性之污染源,徵收一定之費用,俾經由此種付費制度,達成行為制約之功能,減少空氣中污染之程度;並以徵收所得之金錢,在環保主管機關之下成立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專供改善空氣品質、維護國民健康之用途。此項防制費既係國家為一定政策目標之需要,對於有特定關係之國民所課徵之公法上負擔,並限定其課徵所得之用途,在學理上稱為特別公課,乃現代工業先進國家常用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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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2509

有人可以解釋一下全部並舉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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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0787

J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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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568929
未解鎖
● 立法院公報 第94卷 第43期 委...
(共 83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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