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針對直轄市政府所辦理自治事項之監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地方政府辦理自治事項得自為立法並執行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
(B)地方政府辦理自治事項有違憲法或法律規定時,仍得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C)直轄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法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D)地方政府辦理自治事項若有違背憲法或法律之疑義時,於司法院解釋前,中央主管機關得先予以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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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 B(295), C(407), D(1734), E(0) #3127452
統計: A(86), B(295), C(407), D(1734), E(0) #3127452
詳解 (共 4 筆)
#5888611
地方制度法
第 75 條-8項
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自治事項有無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在司法院解釋前,不得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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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1176
地方制度法第75條
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自治事項有無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在司法院解釋前,不得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直轄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直轄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解析】
地方制度法75條第8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自治事項」所特別提點的,與第三項、第五項、第七項之差別,後者是委辦事項。自治事項涉及對「地方自治」的重視,不宜任意由其他行政部門判定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如此,聲請司法院解釋後廢止,方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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