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自治法規之公布與施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地方行政機關收到自治條例後,除有特別規定外,應於30日內公布
(B)自治法規須經上級政府核定者,核定機關應於1個月內為決定;逾期未決定者,自治法規失其效力
(C)自治法規除另有規定外,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
(D)自治法規依規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方行政機關30日內公布或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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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3), B(2860), C(240), D(361), E(0) #3151318
統計: A(193), B(2860), C(240), D(361), E(0) #3151318
詳解 (共 4 筆)
#5929815
地方制度法 第 32 條
第1項
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函送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收到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提起覆議、第四十三條規定報請上級政府予以函告無效或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外,應於三十日內公布。(A)
第2項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依規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方行政機關三十日內公布或發布。(D)
第3項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須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核定機關應於一個月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逾期視為核定(B),由函報機關逕行公布或發布。但因內容複雜、關係重大,須較長時間之審查,經核定機關具明理由函告延長核定期限者,不在此限。
第4項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但特定有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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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0712
地方制度法第32條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須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核定機關應於一個月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逾期視為核定,由函報機關逕行公布或發布。但因內容複雜、關係重大,須較長時間之審查,經核定機關具明理由函告延長核定期限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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