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有關瑕疵擔保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出賣人須擔保鄰地所有人就所出售之土地,對買受人不得主張袋地通行權
(B)出賣人不知所出售之物有瑕疵,仍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C)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出賣人仍負瑕疵擔保之責
(D)買賣標的物有物之瑕疵時,需經出賣人同意,買受人才能主張減少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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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38), C(6), D(2), E(0) #3563151
統計: A(2), B(38), C(6), D(2), E(0) #3563151
詳解 (共 3 筆)
#6858525
有關瑕疵擔保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出賣人須擔保鄰地所有人就所出售之土地,對買受人不得主張袋地通行權❌
袋地通行權是《民法》第 787 條賦予袋地所有人的權利,並非出賣人可以擔保其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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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出賣人不知所出售之物有瑕疵,仍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 這符合民法上瑕疵擔保的「無過失責任」原則。
- 《民法》第 354 條、第 359 條並未提及出賣人是否知情或是否有過失,僅要求物應無瑕疵。
- 這代表只要物存在瑕疵,不論出賣人主觀上是否知情或有過失,都必須負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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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354 條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I.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II.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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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359 條 (物之瑕疵擔保之效力—解約或減少價金)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
(C)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出賣人仍負瑕疵擔保之責❌
根據民法第 353 條,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權利瑕疵擔保之責。因為買受人既然已經知情,就應視為同意接受有瑕疵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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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買賣標的物有物之瑕疵時,需經出賣人同意,買受人才能主張減少價金❌
買受人發現物有瑕疵,依據民法第 359 條的規定,可以獨立主張減少價金、解除契約等權利,不需經出賣人同意。減少價金是買受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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