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甲與前妻育有成年女兒乙,乙生下一子 A 後,乙因難產而先於甲死亡。甲後來與現任妻子結婚,並共 同收養一子 B,但甲有婚外情,有一非婚生子 C,甲意外死亡,現任妻子懷胎兒 D 八個月。關於甲遺 產之繼承,下列何者正確?
(A)繼承權之取得,以血緣為主,因此養子 B 無繼承權
(B)乙無繼承權,但 A 代位繼承乙之應繼分
(C)因甲於生前未認領 C,故 C 已無法取得繼承權
(D)胎兒 D 無繼承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 B(29), C(7), D(2), E(0) #3563159
統計: A(1), B(29), C(7), D(2), E(0) #3563159
詳解 (共 2 筆)
#6863853
甲與前妻育有成年女兒乙,乙生下一子 A 後,乙因難產而先於甲死亡。甲後來與現任妻子結婚,並共 同收養一子 B,但甲有婚外情,有一非婚生子 C,甲意外死亡,現任妻子懷胎兒 D 八個月。關於甲遺產之繼承,下列何者正確?
(A) 繼承權之取得,以血緣為主,因此養子 B 無繼承權❌
- 根據民法第1077條第1項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 這表示在繼承權上,養子B與婚生子女的權利和地位是完全相同的。
- 因此,B擁有對甲遺產的合法繼承權。
|
民法第 1077 條 (收養之效力—養父母子女之關係) I.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
(B) 乙無繼承權,但 A 代位繼承乙之應繼分✔️
-
乙無繼承權:根據民法第1138條,繼承人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乙是甲的女兒,屬於第一順位的繼承人。然而,繼承的要件之一是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必須仍然生存。因為乙比甲先死亡,所以乙已經喪失了繼承人資格,無法繼承甲的遺產。
-
A 代位繼承: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
乙是第一順序繼承人。
-
乙在繼承開始前(甲死亡前)就已經死亡。
-
A 是乙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兒子)。
-
因此,A 完全符合「代位繼承」的要件,可以代替其母親乙的順位,繼承乙原本可以得到的應繼分。
-
|
民法第 1138 條 (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
|
民法第 1140 條 (代位繼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
(C) 因甲於生前未認領 C,故 C 已無法取得繼承權❌
- 非婚生子女C的繼承權,取決於其與甲之間是否建立法律上的父子關係。雖然甲生前未「認領」C,但這並非建立父子關係的唯一途徑。
- 根據民法第1067條,C的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可以在甲死亡後,向甲的繼承人提起「認領之訴」。如果經由DNA鑑定等方式,法院判決勝訴,確認甲為C的生父,則C的繼承權會溯及自出生時就存在,便可以與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遺產。
- 因此,「已無法取得繼承權」的說法過於武斷且不正確。
|
民法第 1067 條 (認領之請求) I.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II.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
(D) 胎兒 D 無繼承權❌
- 根據民法第7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以及民法第1166條第1項規定,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
- 這表示,在甲死亡時,雖然D尚未出生,但法律上已將其「視為」繼承人,會為其保留應繼分。
- 只要D將來能夠活著出生(非死產),他/她就擁有完整的繼承權。
|
民法第 7 條 (胎兒之權利能力)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
|
民法第 1166 條 (胎兒應繼分之保留) I.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 II.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 |
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