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關於正當防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正當防衛之要件為現在有責侵害,故對於 7 歲兒童之攻擊不能實施正當防衛
(B)正當防衛之構成,原則上無須考慮保全之法益與犧牲之法益間的衡平關係
(C)對於自己故意或過失挑起之防衛情境,不可無限制地主張正當防衛
(D)正當防衛之成立,必須選擇眾多有效防衛手段中侵害最小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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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18), C(1), D(5), E(0) #3563166

詳解 (共 2 筆)

#6886081
關於正當防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正當防衛之要件為現在有責侵害,故對於 7 歲兒童之攻擊不能實施正當防衛❌

刑法第 23 條規定,正當防衛所針對的是「現在不法之侵害」。這裡的「不法」指的是客觀上違反法律秩序的行為,並不要求侵害的行為人必須是「有責」的(即具備刑事責任能力)。

  • 不法 vs. 有責:一個 7 歲的兒童(無責任能力人)或一個精神病患(可能無責任能力)持刀攻擊他人,其行為客觀上仍然是「不法」的,對他人的生命、身體構成威脅。

  • 防衛權:因此,即使攻擊者是無責任能力人,被攻擊者仍然可以對其「不法侵害」實施正當防衛。若依此選項所述,將導致人民面對無責任能力者的攻擊時束手無策,這顯然不符合正當防衛旨在保護個人法益的立法精神。

刑法 23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B) 正當防衛之構成,原則上無須考慮保全之法益與犧牲之法益間的衡平關係✔️
  1. 這是正當防衛緊急避難一個非常重要的區別。
  2. 正當防衛的核心精神是「正對不正」,防衛者是在抵抗一個不法侵害。因此,只要防衛行為是必要的且未過當,原則上不需要去衡量防衛所保全的法益(例如自己的生命)是否大於或等於所犧牲的法益(例如侵害者的身體或生命)。
  3.  例如,A 持刀意圖殺害 B,B 為了保命,奪刀反殺 A。B 保全的是自己的生命,犧牲的也是 A 的生命,法益雖然等價,但因為 A 的行為是「不法」,B 的行為是「正」,故 B 仍可主張正當防衛。這就是「正無需向不正讓步」的原則。只有在防衛行為明顯過當(逾越必要程度)時,才會討論減輕或免除其刑的問題。
(C) 對於自己故意或過失挑起之防衛情境,不可無限制地主張正當防衛✔️
  1. 此即學說上所稱的「防衛挑唆」或「權利濫用」問題。如果一個人是故意(例如,為了藉機傷害對方而故意用言語挑釁、引誘對方先動手)或可歸責地(例如,有重大過失)引發了對方的侵害行為,那麼他在行使防衛權時將會受到限制。
  2. 實務與學說見解認為,在此情況下,防衛者不能直接主張完整的正當防衛權,而應該優先採取迴避、退讓等方式來避免損害擴大。只有在無法迴避,且對方侵害升級時,才能在最小的必要範圍內進行防衛(消極防衛)。若其防衛行為超出此範圍,則可能被認定為防衛過當或互毆,而不能主張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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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正當防衛之成立,必須選擇眾多有效防衛手段中侵害最小的手段✔️
  1. 這是正當防衛的「必要性」原則防衛行為必須是「為排除現在不法侵害所必要」的行為。

  2. 如果有多種有效且能排除侵害的手段,防衛者必須選擇對侵害人法益損害最小的那個手段。這並不表示防衛者必須達到絕對精準,但不能有明顯超越必要程度的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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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條與概念依據 刑法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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