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關於偽造犯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出於行使意圖而偽造信用卡,係依刑法第 210 條偽造私文書罪論處
(B)單純偽造公文書仍不足以成罪,尚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始構成偽造公文書罪
(C)偽造文書罪旨在保護文書內容的真實性,故一有內容不實即已成罪
(D)由於護照屬於特種文書,故偽造護照罪之法定刑較普通偽造公文書罪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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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27), C(3), D(21), E(0) #3563171
統計: A(6), B(27), C(3), D(21), E(0) #3563171
詳解 (共 2 筆)
#6886049
關於偽造犯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出於行使意圖而偽造信用卡,係依刑法第 210 條偽造私文書罪論處❌
- 信用卡雖然看似由私人銀行發行,但在刑法評價上,因其具有相當於支付工具的信用價值,而被視為「準私文書」或與有價證券有類似功能。刑法對於偽造信用卡有特別規定,即第 201 條之 1 的「偽造、變造信用卡罪」。
- 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偽造信用卡的行為應優先適用刑法第 201 條之 1,而非論以第 210 條的普通偽造私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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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單純偽造公文書仍不足以成罪,尚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始構成偽造公文書罪✔️
- 根據刑法第 211 條規定:「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知,「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是構成偽造公文書罪的客觀要件之一。
- 如果偽造的公文書,從客觀上判斷,完全不可能對任何人或公共利益造成任何損害,那麼即使有偽造的行為,也不會構成此罪。此要件旨在避免刑罰的過度擴張,將不具實質法益侵害危險的行為排除於處罰範圍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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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211 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B),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C) 偽造文書罪旨在保護文書內容的真實性,故一有內容不實即已成罪❌
刑法上的偽造文書罪,其保護的法益是「文書製作名義人的同一性」,也就是文書的「形式真實性」,而非文書「內容的真實性」(實質真實性)。簡言之,偽造文書罪處罰的是「冒名製作文書」的行為,而不是「以本人名義製作內容不實的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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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有形偽造):無製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
例如,A 冒充 B 的名義簽訂一份契約。 -
登載不實(無形偽-造):有製作權人以自己名義製作內容虛偽的文書。
例如,公務員在其職務上製作的公文書中故意記載不實事項(會構成刑法第 213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因此,「內容不實」不等於「偽造」,此敘述混淆了兩者概念。
(D) 由於護照屬於特種文書,故偽造護照罪之法定刑較普通偽造公文書罪為重❌
護照確實屬於刑法第 212 條所規定的特種文書(旅券)。然而,我們比較一下兩者的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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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公文書罪(第 211 條):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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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特種文書罪(第 212 條):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顯然,偽造特種文書罪的法定刑遠輕於普通偽造公文書罪。立法者考量到偽造護照、駕照等特種文書的行為,其侵害的法益程度通常小於偽造判決書、命令等核心公文書,因此給予其較輕的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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