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有關行政執行之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執行違法侵害人民財產時,受害人得依國家補償法請求損失補償
(B)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義務人提起行政訴訟而當然停止執行
(C)為防止執行方法侵害其權益,義務人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訴願
(D)行政執行處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 10 日內提起抗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 B(1), C(7), D(28), E(0) #3563180

詳解 (共 3 筆)

#6880376
有關行政執行之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行政執行違法侵害人民財產時,受害人得依國家補償法請求損失補償❌

此敘述混淆了「國家賠償」與「國家補償」。

  • 國家賠償:依據《國家賠償法》,是針對公務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行為,或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權利受損害時的救濟制度。本題中的「行政執行違法侵害」,屬於不法行為,應適用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

  • 國家補償:通常指國家因合法的公權力行為,造成人民的財產權遭受「特別犧牲」時,所給予的財產填補。 因此,受害人應是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而非依《國家補償法》請求「損失補償」。

(B)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義務人提起行政訴訟而當然停止執行❌
  1.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16條之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原則上不停止原處分或決定的執行。此即「不停止執行為原則,停止執行為例外」
  2. 義務人若希望停止執行,必須另外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並由法院裁定是否准許,並非提起訴訟就當然停止。
ㅤㅤ
(C) 為防止執行方法侵害其權益,義務人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訴願聲明異議
  1. 對於行政執行之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其救濟方式並非「訴願」。
  2. 根據《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1項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應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若不服執行機關對異議的決定,才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68eb1d9455f70.jpgㅤㅤ
(D) 行政執行處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 10 日內提起抗告✔️
  1. 拘提與管收是對人身自由的重大限制,因此行政執行機關必須向法院聲請,由法院裁定。而對於法院的裁定,若當事人不服,設有救濟管道。
  2. 根據《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0項,發動管收聲請之行政執行處,對於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抗告。此敘述完全符合法律規定。

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

1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2   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

一、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十萬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不在此限。

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但其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定應繼分,而未按所得遺產比例繳納者,不在此限。

3   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

一、顯有逃匿之虞。

二、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4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應於五日內裁定;其情況急迫者,應即時裁定。

5   義務人經拘提到場,行政執行官應即訊問其人有無錯誤,並應命義務人據實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調查。

6   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

7   義務人經通知或自行到場,經行政執行官訊問後,認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而有聲請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將義務人暫予留置;其訊問及暫予留置時間合計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8   拘提、管收之聲請,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

9   法院受理管收之聲請後,應即訊問義務人並為裁定,必要時得通知行政執行處指派執行人員到場為一定之陳述或補正。

10  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裁定者,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

11  抗告不停止拘提或管收之執行。但准拘提或管收之原裁定經抗告法院裁定廢棄者,其執行應即停止,並將被拘提或管收人釋放。

12  拘提、管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管收條例及刑事訴訟法有關訊問、拘提、羈押之規定。

3
0
#6720507
1️⃣ 白話文解釋 行政執行:行政機...
(共 71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
#6761117

有關行政執行之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行政執行違法侵害人民財產時,受害人得依國家補償法請求損失補償
---->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B)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義務人提起行政訴訟而當然停止執行

--->不停止

(C)為防止執行方法侵害其權益,義務人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訴願
--->聲明異議

(D) 行政執行處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10日內提起抗告
-->正確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