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甲喝酒後駕車,酒精濃度超標,法院認定構成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第 1 款不能安全駕駛罪。關於 甲所駕駛的車輛是否屬於沒收的標的範圍,下列敘述何者符合法律規定及現行實務見解?
(A)該車屬於違禁物,適用沒收規定
(B)該車屬於犯罪所生之物,適用沒收規定
(C)該車是否適用沒收規定視是否為甲所有而定
(D)該車不構成供犯罪所用之物,不適用沒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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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15), C(11), D(24), E(0) #3563176
統計: A(3), B(15), C(11), D(24), E(0) #3563176
詳解 (共 2 筆)
#6831100
甲喝酒後駕車,酒精濃度超標,法院認定構成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第 1 款不能安全駕駛罪。關於 甲所駕駛的車輛是否屬於沒收的標的範圍,下列敘述何者符合法律規定及現行實務見解?
(A) 該車屬於違禁物,適用沒收規定❌
汽車是合法物品,並非如毒品、非法槍枝等法律明文禁止人民持有的「違禁物」。此選項顯然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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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該車屬於犯罪所生之物,適用沒收規定❌
- 「犯罪所生之物」是指因犯罪行為才產生的新物品,例如偽造的鈔票或文書。
- 車輛在酒駕行為發生前就已存在,並非由酒駕行為所「產生」,故不屬之。此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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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該車是否適用沒收規定視是否為甲所有而定❌
- 這個選項的邏輯前提是「車輛可以被沒收」,然後才去討論所有權的問題。然而,根據最高法院的見解,酒駕所用的車輛從一開始就不符合可被沒收的「供犯罪所用之物」的定義。
- 既然連沒收的資格都沒有,那麼討論它屬於誰就沒有意義了。因此,這個選項的前提假設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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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該車不構成供犯罪所用之物,不適用沒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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