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甲喝酒後駕車,酒精濃度超標,法院認定構成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第 1 款不能安全駕駛罪。關於 甲所駕駛的車輛是否屬於沒收的標的範圍,下列敘述何者符合法律規定及現行實務見解?
(A)該車屬於違禁物,適用沒收規定
(B)該車屬於犯罪所生之物,適用沒收規定
(C)該車是否適用沒收規定視是否為甲所有而定
(D)該車不構成供犯罪所用之物,不適用沒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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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15), C(11), D(24), E(0) #3563176

詳解 (共 2 筆)

#6831100
甲喝酒後駕車,酒精濃度超標,法院認定構成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第 1 款不能安全駕駛罪。關於 甲所駕駛的車輛是否屬於沒收的標的範圍,下列敘述何者符合法律規定及現行實務見解?
(A) 該車屬於違禁物,適用沒收規定❌
汽車是合法物品,並非如毒品、非法槍枝等法律明文禁止人民持有的「違禁物」。此選項顯然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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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該車屬於犯罪所生之物,適用沒收規定❌
  1. 「犯罪所生之物」是指因犯罪行為才產生的新物品,例如偽造的鈔票或文書。
  2. 車輛在酒駕行為發生前就已存在,並非由酒駕行為所「產生」,故不屬之。此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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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該車是否適用沒收規定視是否為甲所有而定❌
  1. 這個選項的邏輯前提是「車輛可以被沒收」,然後才去討論所有權的問題。然而,根據最高法院的見解,酒駕所用的車輛從一開始就不符合可被沒收的「供犯罪所用之物」的定義。
  2. 既然連沒收的資格都沒有,那麼討論它屬於誰就沒有意義了。因此,這個選項的前提假設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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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該車不構成供犯罪所用之物,不適用沒收規定✔️
  • 法令依據《刑法》第 38 條第 2 項最高法院刑事判決見解。

  • 理由

    1. 犯罪核心在於「人」而非「物」
      最高法院認為,《刑法》第 185 條之 3「不能安全駕駛罪」所要處罰的核心,是駕駛人因飲酒等因素,導致其控制、駕駛車輛的能力降低,從而對公共安全構成危險。這個罪的非難重點在於駕駛人自身的危險狀態,而非車輛本身。

    2. 車輛的「中性工具」性質
      在不能安全駕駛罪中,車輛本身是合法的、中性的交通工具。它的使用之所以產生危險,完全是因為駕駛人處於不清醒的狀態。換言之,違法性是附著在「人」身上,而不是「物」身上。

    3. 與其他犯罪的區別
      這與使用船隻走私、使用槍枝搶劫不同。在那些犯罪中,物品(船、槍)是實現犯罪目的的直接、核心工具。但在酒駕中,法律要懲罰和預防的是「人帶著危險狀態去駕車」這個行為,而不是要消滅這個交通工具。

    4. 結論
      基於上述理由,最高法院認為,在「不能安全駕駛罪」中,行為人所駕駛的車輛不屬於《刑法》第 38 條第 2 項所規定的「供犯罪所用之物」。既然它不構成供犯罪所用之物,自然也就不適用沒收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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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條依據 刑法第185條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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