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甲擅自將乙所有之木頭雕刻成藝術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若藝術品與木頭價值相當,則乙取得藝術品所有權
(B)若藝術品所增之價值顯逾木頭之價值者,則藝術品所有權屬於甲
(C)甲與乙共有藝術品之所有權
(D)因此加工行為而受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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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2), C(32), D(4), E(0) #3563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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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0648
1️⃣ 法條依據 民法第767條(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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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擅自將乙所有之木頭雕刻成藝術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若藝術品與木頭價值相當,則乙取得藝術品所有權✔️
  1. 根據《民法》第814條本文,原則上加工物的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木頭的主人乙)。
  2. 只有在「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的例外情況下,所有權才會歸加工人
  3. 若兩者價值相當,不符合例外的條件,因此適用原則,由材料所有人乙取得所有權。

民法第 814 條 (加工)

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A)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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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若藝術品所增之價值顯逾木頭之價值者,則藝術品所有權屬於甲✔️
根據《民法》第814條,當加工後增加的價值「顯著超越」原材料的價值時,法律考量到加工人的貢獻較大,因此將加工物的所有權判歸「加工人」(雕刻者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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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甲與乙共有藝術品之所有權❌
  1. 根據《民法》第814條,加工物的所有權要嘛歸材料所有人(乙),要嘛歸加工人(甲),法律並沒有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會成立「共有」關係。
  2. 所有權的歸屬是二選一的確定結果,而非共有。

民法第 816 條 (添附之效果-補償請求)
因前五條之規定而受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D)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

(D) 因此加工行為而受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
  1. 根據《民法》第816條,不論最終藝術品的所有權歸甲或乙,另一方都會受到損失(一方損失了木頭,另一方損失了勞力)。
  2. 因此,受損害的一方可以依照「不當得利」的法律規定,向獲得利益的他方請求償還相當於其損失的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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