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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2年 - 112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法務: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115675 | 科目:高考/三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2年 - 112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法務: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115675

年份:112年

科目:高考/三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5 貨物稅產製廠商就當月份出廠貨物之應納稅款,依貨物稅條例第23條第1項規定,於次月15日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嗣經主管稽徵機關以公告方式,載明按申報資料核定,代替核定稅額通知 書之填具及送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核定稅額通知書既經公告送達,產製廠商不得再申請補發
(B)經公告核定且未於規定期限申請復查即發生確定效力,主管稽徵機關不得再補稅處罰
(C)不服該公告核定案件,自公告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D)自公告日發生按產製廠商申報資料核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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