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貨物稅產製廠商就當月份出廠貨物之應納稅款,依貨物稅條例第23條第1項規定,於次月15日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嗣經主管稽徵機關以公告方式,載明按申報資料核定,代替核定稅額通知 書之填具及送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核定稅額通知書既經公告送達,產製廠商不得再申請補發
(B)經公告核定且未於規定期限申請復查即發生確定效力,主管稽徵機關不得再補稅處罰
(C)不服該公告核定案件,自公告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D)自公告日發生按產製廠商申報資料核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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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9), C(23), D(10), E(0) #3127252
統計: A(2), B(9), C(23), D(10), E(0) #3127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