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關於行政處分之附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縱無裁量權限,基於公益之必要,亦可為附加一定條件或負擔
(B)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准許外國人入境觀光,但附加不得工作之要求,屬於附停止條件之行政處分
(C)縣政府於核發某建物之使用執照時,要求申請人於 10 日內改善消防設施,否則該執照失效,屬於 附終期之行政處分
(D)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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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8), B(161), C(225), D(3317), E(0) #2020244
統計: A(278), B(161), C(225), D(3317), E(0) #2020244
詳解 (共 3 筆)
#3440133
(A) 機關無裁量權。屬於羈束處分時應以法律明文規定,方得附加附款。行程程序法第93條
(B) 屬於附款中的負擔,指附加於授益處分的特定作為或不作為或忍受的義務。
(C) 屬於附款中的條件中的解除條件。由可以變成不可以。當條件成就時( 10日內未改善消防設施),行政處分失其效力。
附款種類如下五種:
1. 期限:規定給予利益或課予不利益,從一定時日開始、終止或一定時間內有效者而言。
可以分成:始期、終期、期間。
2. 條件:規定給予利益或課予不利益。對將來不確定之事實而言。
又分成下面兩種:
停止條件(不可以變成可以)
解除條件(可以變成不可以)
3.負擔:附加於授益處分之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的義務。
4. 保留廢止權: 保留未來廢止行政處分的可能性,只用於授益處分。
5. 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保留事後附加變更或補充負擔的權限。
以上3跟5可以單獨對附款提起訴訟。其他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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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2821
(B)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准許外國人入境觀光,但附加不得工作之要求,屬於附停止條件之行政處分 →附負擔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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