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關於行政處分之瑕疵,下列何者得補正?
(A)行政處分之作成未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者
(B)行政處分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C)行政處分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D)行政處分之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605), B(170), C(216), D(78), E(0) #2020251
統計: A(3605), B(170), C(216), D(78), E(0) #2020251
詳解 (共 5 筆)
#3472374
補正: 請記陳委員他
第114條(瑕疵行政處分之補正)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無效: 機書人犯公管他
第一百十一條(行政處分無效之判斷標準)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38
0
#4834561
13
0
#6230964
行政程序法114條,得補正的行政處分,口訣:申理陳會關(生下李登輝和陳水扁會被關)(須申請,須記明理由,陳述意見,委員會,其他機關)
ㅤㅤ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