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關於行政處分之瑕疵,下列何者得補正?
(A)行政處分之作成未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者
(B)行政處分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C)行政處分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D)行政處分之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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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05), B(170), C(216), D(78), E(0) #2020251

詳解 (共 5 筆)

#3425089
口訣:第114條 申理陳會關(生下李登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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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正: 請記陳委員他

第114條(瑕疵行政處分之補正)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無效: 機書人犯公管他

第一百十一條(行政處分無效之判斷標準)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者。

三、內容對任何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罪者。

五、內容違背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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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4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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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8578
§111(行政處分無效之判斷)一、不能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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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0964
行政程序法114條,得補正的行政處分,口訣:申理陳會關(生下李登輝和陳水扁會被關)(須請,須記明由,述意見,委員,其他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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