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何者非屬裁處罰鍰之審酌考量事項?
(A)應受責難之程度
(B)受處罰者之國籍
(C)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
(D)受處罰者之資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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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3042), C(51), D(253), E(0) #2020256
統計: A(25), B(3042), C(51), D(253), E(0) #2020256
詳解 (共 2 筆)
#4372584
行政罰法第18條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 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不得 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 但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其他種類行政罰,其處罰定有期間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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