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何者非屬裁處罰鍰之審酌考量事項?
(A)應受責難之程度
(B)受處罰者之國籍
(C)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
(D)受處罰者之資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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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3042), C(51), D(253), E(0) #202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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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4668
行政罰法第 18 條 (裁處罰鍰之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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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第18條

裁處罰鍰,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 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不得 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 但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其他種類行政罰,其處罰定有期間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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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23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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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第18條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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