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關自治條例及自治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直轄市政府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
(B)直轄市自治條例經其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C)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以自治規則定之
(D)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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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200), C(1961), D(113), E(0) #3295330
統計: A(69), B(200), C(1961), D(113), E(0) #3295330
詳解 (共 10 筆)
#6590028
地方制度法 第25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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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26條
IV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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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28條
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
一、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一、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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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5572
按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故地方自治團體於訂定自治法規時,如其內容涉及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自應以自治條例之方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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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條
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
一、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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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9559
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以自治條例規定之
有關於權利義務的規定,都是要由法律或是法律授權的命令條例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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