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自治規則得使用之名稱,不包括下列何者?
(A)辦法
(B)規程
(C)標準
(D)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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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8), B(438), C(404), D(4639), E(0) #2592955
統計: A(338), B(438), C(404), D(4639), E(0) #2592955
詳解 (共 9 筆)
#4486123
地方制度法第27條
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
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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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2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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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3304
自治規則名稱準用命令之名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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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2437
【總結-命名方式】
法律:法、律、條例、通則
自治條例: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鄉(鎮、市)規約
法規命令/自治規則: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行政規則:要點、事項、注意事項、基準、須知、程序、原則、措施、範圍、表、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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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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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
1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
2 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 B、規則、細則、辦法 A、綱要、標準 C 或準則。
3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自治規則,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分別函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1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
2 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 B、規則、細則、辦法 A、綱要、標準 C 或準則。
3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自治規則,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分別函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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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2 條: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第 3 條: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第 3 條: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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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職權命令】
命名:要點 D 、注意事項、基準、須知、程序、原則、措施、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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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3259
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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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3168
法律者:法、律、條例、通則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其名稱包括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法律位階:憲法 > 法律 > 法規命令 = 自治條例 > 行政規則 = 自治規則 > 委辦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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