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人民參加下列何種考試,不在憲法第 18 條應考試權的保障範圍內?
(A)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B)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C)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考試
(D)大學入學指定科目考試
統計: A(25), B(50), C(380), D(5254), E(0) #2592957
詳解 (共 8 筆)
寫選擇題小技巧:遇到「應考試」這類題目請唯一指名考選部!
「應考試服公職」權:目的是在保障人民有參加公開競爭的國家考試,成為國家認定的專業人才、擔任公職進而參與行使國家統治權的權利。
換句話說,應考試權帶有「參政權」的色彩,而不是單純的「考試測驗」而已。
(節自考選部網站)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人民參加下列何種考試,不在憲法第 18 條應考試權的保障範圍內?
(A)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考試院考選部
(B)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考試院考選部
(C)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考試→考試院考選部
(D)大學入學指定科目考試→由「大學考試入學分發委員會」所主辦
--------------------------------
摩友發問:經濟部所招考的國營事業人員,台電、台水、中油,不算是憲法第 18 條應考試權的保障範圍內嗎?
釋字第715號解釋 湯大法官德宗提出之部分協同暨部分不同意見書 寫得蠻清楚。
節錄此份意見書最末頁的圖供參。

我功力不夠,沒辦法濃縮,真的沒時間研究,就看一下吳庚老師的意見吧。
吳庚表示,公營事業人員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3 條所定,依特別法律任用之特別職公務員。 惟公營事業人員範圍甚廣,包括國營事業及地方政府經營之事業,其組織有採營利法人(公司) 形態者,亦有採營造物形態者,既單純從事私經濟活動,而非行使公權力之政府機關可比,則公營事業人員制度上有無必要採用與公務人員相似之規範方式及內容,實有商榷之餘地。參照吳庚 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三民,2017 年增訂 15 版,頁 199、200。
請問摩友們:
那經濟部所招考的國營事業人員,台電、台水、中油,不算是憲法第 18 條應考試權的保障範圍內嗎?謝謝。: )
回覆樓上Jane810 :
「應考試權」:報考國家所舉辦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考試之權利。簡言之,「應考試」限縮為「考試院依法舉辦之考試」!
「服公職權」:可能「依法任用」(ex地方政府約僱職代)、「選舉產生」(ex地方首長.民代)、「公開競爭程序~考試」(ex經濟部國營事業招考)始能取得任用資格。
大學入學指定科目考試,非公務人員考試法所規定
第 18 條: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應考試權:指具備特定資格的人民有報考國家所舉行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的權利。
服公職權:指人民享有擔任依法進用或選舉產生的各種公職,並依法令從事於公務的權利;由此衍生並享有身分保障、俸給和退休金請求的權利。
(B)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應考試權
(C)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考試:應考試權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一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D) 大學入學指定科目考試:大學自治權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
【釋字第56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