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行政機關限制人民財產權,應受下列何者之限制?
(A)行政保留原則
(B)法官保留原則
(C)憲法保留原則
(D)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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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7), B(78), C(643), D(4872), E(0) #2592966

詳解 (共 10 筆)

#4915966

一.憲法保留:乃指憲法制定機關或修改機關對於國家重要事項直接以憲法條文予以規範之謂。

1.立憲政體

2.權力分立

3.法律保留

4.司法獨立

5.人權保障

等五項基本原則 

 

二.法律保留

1.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應以法律定之。

2.人民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

3.國家各機關組織,應以法律定之。

 

三.國會保留:亦可稱為議會保留或立法保留(Parlamentsvorbehalt),其意涵:係指國會對於國家「重要事項」享有不受行政權干涉、司法權審查的固有權限之謂,並藉由法律制定、議決等方式予以規範。

1.法律保留(Gesetzvorbehalt):又稱「立法保留」。在此值得注意的是,法律保留現係指以形式意義的「法律(Gesetz)」對重要事項予以保留,而非以實質意義的「法律(Recht)」予以規範。

2.議決保留(Beschluessvorbehalt):國會保留的第二種即為「議決保留」,係指國會對於國家重要事項,非以形式法律定之,反而係以「形式法律」以外的議決方式加以規範之謂。如:預算案之議決,依據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預算保留係屬「措施性法律」的議決保留,仍須以立法三讀程序為之,性質以接近法律保留,但仍與法律保留不同。

3.國會自律或國會自治或稱議會自律(Parlamentsautonomie)的問題,亦屬國會保留之重要事項,如:釋字第三四二號解釋:「法律」須否三讀程序之立法過程方告完備或成立,亦屬國會自治之問題,由國會自行決定之。又如釋字第四三五等號解釋關於國會議員之言論免責權、不受逮捕特權之問題:須經「議會許可」之規定,即屬國會自律之問題。  四.命令保留:除緊急命令、戒嚴令等特別命令外(蓋法諺有云:「緊急不認識法律」或「刀劍之下,法律消逝」,其效力往往大於法律,甚且就變更憲法效力之可能,也非不能想像),一般而言命令保留則係屬於「行政保留」的一環,是指行政機關仍得以不違背法律保留原則之行政命令規範國家重要事項。

1.授權命令或法規命令保留:係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授權,並在法律「授權明確性」的要求,即內容、目的、範圍明確授權時,其所訂定之授權命令,實則仍可以對外發布而限制人民之權利義務與其他重要事項。 2.職權命令保留(註:學者許宗力等不承認此看法,但學者董保城等則承認行政機關有固有命令訂定權,至於學者吳 庚等態度未明):係指行政機關依據「有組織法,必有行為法」之法理,可依據組織法上之授權下達職權命令,但此種職權命令尚有對外發生效力之可能,從而仍有規範人民權利義務等重要事項之可能

3.特別權力關係下的特別規則保留:即使特別權力關係之學理與實務改變甚多,但在傳統「特別權力關係」底下之相對人仍有受「特別規則」規範之可能,唯僅相對人對之不服時,依「特別法律關係」理論與實務日漸成熟之際,仍可以提起行政爭訟,亦即仍非否定特別規則不可限制人民權利義務。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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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6006

17 行政機關限制人民財產權應受下列何者之限制
(A)
行政保留原則  (B)法官保留原則  (C)憲法保留原則  (D)法律保留原則

釋字 第488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對人民財產權之限制,必須合於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程度,並以法律定之,其由立法機關明確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者,須據以發布之命令符合立法意旨且未逾越授權範圍時,始為憲法之所許,迭經本院解釋在案。


題目明確說(限制),非說(保障),限制是以法律定之。

75
1
#4807252

我知道釋字488有説,但憲法

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
不是也有嗎?為何不能憲法保留?求解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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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7657
財產權之保障係屬憲法保留,而對於財產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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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6217
法律保留原則:係指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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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6038
憲法第23條 ,國家欲限制人民基本權利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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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5191
(D)法律保留原則-特定領域的國家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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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0
#5285229

絕對法律保留: 剝奪人民之生命、自由

相對法律保留: 限制 生命自由 以外 & 重大利益 (國會保留不得已命令委辦)

6
0
#7293992

雖然財產權源於憲法保障,但行政機關要限制它時,依據的是「法律保留原則」,而「不是憲法保留原則」。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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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7402
(D) 法律保留原則
【釋字第488號】
憲法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ㅤㅤ
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對人民財產權之限制,必須合於憲法第23條所定必要程度,並法律定之,其由立法機關明確授權行政機關命令訂定者,須據以發布之命令符合立法意旨未逾越授權範圍時,始為憲法之所許,迭經本院解釋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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