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警察人員甲於臨檢盤查時查獲通緝犯乙,乙乘機逃脫甲之盤查,此時甲緊追不捨,並使用警械對空鳴槍以嚇阻乙逃跑。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只有在乙攻擊甲情形時,甲始得使用警械
(B)甲無須對空鳴槍即可使用警械
(C)甲只可使用警棍追趕,不得使用警械對空鳴槍
(D)如果甲追趕不上乙,便不得使用任何警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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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53), B(4043), C(399), D(460), E(0) #2019617
統計: A(1153), B(4043), C(399), D(460), E(0) #2019617
詳解 (共 10 筆)
#4042342
第4 條 (使用警刀或槍械之情形)
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題:甲臨檢盤查),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題:通緝犯乙)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II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A) 只有在乙攻擊甲情形時,甲始得使用警械
(有上述情形都可以用)
(C) 甲只可使用警棍追趕,不得使用警械對空鳴槍
(可用警刀或槍械甚至其他器械)
(D) 如果甲追趕不上乙,便不得使用任何警械
(可用警刀或槍械甚至其他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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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6489
此題關鍵字在通緝犯,屬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依法應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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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6796
請問題示應該是該當脫逃,但警察只是盤查階段,尚未將他制伏於公權力支配下,他跑了算脫逃嗎,還是他攻擊的時候才認定有脫逃的意思才能使用警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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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4631
我想請問通緝犯算應逮捕之人還是得逮捕之人?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通緝犯經公佈後司法警察檢察官或有利害關係之人「得」逮捕;而警械使用條例規定可以使用警刀或槍械的時機為依法「應」逮捕或拘禁之人拒捕、脫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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