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某市市長選舉候選人之女兒甲為公務員,甲得為其父:
(A)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文書
(B)主持集會
(C)發起遊行
(D)公開站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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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 B(394), C(504), D(4983), E(0) #2019621

詳解 (共 3 筆)

#4042309

第9 條 (從事政治活動或行為之禁止)

I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A)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B)/(C)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偶及親等以內親、親,不在此限。

(配二血姻 有包括甲父)(D)


II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III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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