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5 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8 條所稱分類、分科之應試科目,如有新增類科或應試科目減列者,得於考試舉行前多久公告之?
(A)二個月
(B)三個月
(C)四個月
(D)六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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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8), B(138), C(121), D(97), E(0) #529296

詳解 (共 8 筆)

#791816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7

1.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應考年齡、考試類、科及分類、分科之應試科目,由考試院定之,指由考試院分別於各該考試規則或列表規定。(1)

2.    前項應考年齡之計算,其年齡下限以算至考試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年齡上限以算至報名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2)

3.    第一項分類、分科之應試科目,如有修正,應於考試舉行四個月前公告之。但新增類科或應試科目減列者,得於考試舉行兩個月前公告(3)

4.    前項應試科目括弧內之法規名稱如有修正,不受公告時間之限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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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4682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8

1.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應考年齡、考試類、科及分類、分科之應試科目,由考試院定之,指由考試院分別於各該考試規則或列表規定。(1)

2.    前項應考年齡之計算,其年齡下限以算至考試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年齡上限以算至報名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2)

3.    第一項分類、分科之應試科目,如有修正,應於考試舉行四個月前公告之。但新增類科或應試科目減列者,得於考試舉行兩個月前公告(3)

4.    前項應試科目括弧內之法規名稱如有修正,不受公告時間之限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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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6759

最新的版本是:各種考試應試科目之修正,應於考試舉行六個月前公告新增類科或應試科目減列者,應於考試舉行四個月前公告

所以答案應該改為C 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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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7180
依據 103年8月25日新修正之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為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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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5474
第 8 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應考年齡之計算...
(共 18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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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1225
是公務人員考法施行細則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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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6232
原本題目:5 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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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7116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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