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5 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8 條所稱分類、分科之應試科目,如有新增類科或應試科目減列者,得於考試舉行前多久公告之?
(A)二個月
(B)三個月
(C)四個月
(D)六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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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8), B(138), C(121), D(97), E(0) #529296
統計: A(438), B(138), C(121), D(97), E(0) #529296
詳解 (共 8 筆)
#791816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7條
1.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應考年齡、考試類、科及分類、分科之應試科目,由考試院定之,指由考試院分別於各該考試規則或列表規定。(第1項)
2. 前項應考年齡之計算,其年齡下限以算至考試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年齡上限以算至報名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第2項)
3. 第一項分類、分科之應試科目,如有修正,應於考試舉行四個月前公告之。但新增類科或應試科目減列者,得於考試舉行兩個月前公告。(第3項)
4. 前項應試科目括弧內之法規名稱如有修正,不受公告時間之限制。(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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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4682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8條
1.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應考年齡、考試類、科及分類、分科之應試科目,由考試院定之,指由考試院分別於各該考試規則或列表規定。(第1項)
2. 前項應考年齡之計算,其年齡下限以算至考試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年齡上限以算至報名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第2項)
3. 第一項分類、分科之應試科目,如有修正,應於考試舉行四個月前公告之。但新增類科或應試科目減列者,得於考試舉行兩個月前公告。(第3項)
4. 前項應試科目括弧內之法規名稱如有修正,不受公告時間之限制。(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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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6759
最新的版本是:各種考試應試科目之修正,應於考試舉行六個月前公告;新增類科或應試科目減列者,應於考試舉行四個月前公告
所以答案應該改為C 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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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7180
依據 103年8月25日新修正之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為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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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1225
是公務人員考 試 法施行細則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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