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懲戒案件有下列何種情形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
(A)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
(B)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
(C)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判決確定
(D)被付懲戒人失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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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3), B(79), C(185), D(30), E(0) #529304
統計: A(403), B(79), C(185), D(30), E(0) #529304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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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56條
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判決:一、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判決確定。
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
三、已逾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
公務員懲戒法 第57條
懲戒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但其情形可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
二、被付懲戒人死亡。
三、違背第四十五條第六項之規定,再行移送同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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