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而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工作能力,提供個別化就業安置、訓練及其他工作協助,此種就業服務稱為:
(A)庇護性服務
(B)支持性服務
(C)輔導性服務
(D)保護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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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180), C(5), D(0), E(0) #799260

詳解 (共 1 筆)

#1465254
【身權法第34條】
庇護性就業服務
:
有就業意願但就業能力不足
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需長期就業支持的身障者,
→依其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提供服務 Ex:做麵包。

支持性就業服務:
有就業意願且有就業能力
但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的身障者,
→依其工作能力,提供個別化就業安置、訓練及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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