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請願文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者,應敘明理由及處理經過,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但有出席委員提議,幾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仍得成為議案?
(A)10人
(B)15人
(C)20人
(D)2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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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 B(869), C(129), D(69), E(0) #1525581
統計: A(100), B(869), C(129), D(69), E(0) #1525581
詳解 (共 2 筆)
#3151505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十一章 請願文書之審查
第67條(成為或不成為議案之處理方式)
請願文書經審查結果成為議案者,由程序委員會列入討論事項,經大體討論後,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請願文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者,應敘明理由及處理經過,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但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仍得成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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