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經通知更正或廢止之命令,原訂頒機關應於多少個月內更正或廢止;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
(A)1個月
(B)2個月
(C)3個月
(D)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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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2), B(228), C(122), D(6), E(0) #1525582

詳解 (共 7 筆)

#2650774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第 62 條

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

前條第一項視為已經審查或經審查無前項情形之行政命令,由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

第一項經通知更正或廢止之命令,原訂頒機關應於二個月內更正或廢止;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


答案由(A)修改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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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2047
第 62 條 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 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 止之。 前條第一項視為已經審查或經審查無前項情形之行政命令,由委員會報請 院會存查。 第一項經通知更正或廢止之命令,原訂頒機關應於二個月內更正或廢止; 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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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8862
第一項經通知更正或廢止之命令,原訂頒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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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4346
10 關於命令之合法性審查,下列敘述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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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5029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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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2251
第62條寫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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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0452
第62條寫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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