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關於行政命令之司法審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得審查行政命令是否違憲
(B)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不得拒絕適用行政命令
(C)法官認行政命令有違憲之虞時,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大法官解釋
(D)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一律受司法行政機關所發司法行政上之命令之拘束
統計: A(3118), B(125), C(2368), D(258), E(0) #2052159
詳解 (共 10 筆)
法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釋憲
命令-得拒絕適用
釋字第 216 號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載有明文。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本院釋字第一三七號解釋即係本此意旨;司法行政機關所發司法行政上之命令,如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僅供法官參考,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亦不受其拘束。惟如經法官於裁判上引用者,當事人即得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解釋。
(A)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得審查行政命令是否違憲
(如認命令牴觸憲法或法律,依據憲法第80條法官依法律獨立審判之規定,自得否認該命令之效力而逕予排斥不用)
(B)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不得拒絕適用行政命令 得拒絕
(C)法官認行政命令有違憲之虞時,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大法官解釋 法律
(D)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一律受司法行政機關所發司法行政上之命令之拘束 不受
(B)釋字137: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各機關就其職掌所作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或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或須資為裁判之基礎,固未可逕行排斥而不用。惟各種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範圍廣泛,為數甚多。其中是否與法意偶有出入,或不無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情形,未可一概而論。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依憲法第八十條之規定,為其應有之職責。在其職責範圍內,關於認事用法,如就系爭之點,有為正確闡釋之必要時,自得本於公正誠實之篤信,表示合法適當之見解。
(C) 1.參照釋字137、216、407,法官為獨立審制,自得拒絕適用命令
2.法官認行政命令有違憲之虞時,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大法官解釋→錯在行政命令,應為法律。
(D)依憲法第八十條之規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之規定意旨,自得否認該命令之效力而排斥不用。
行政訴訟法§178-1
I. 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事件,對所適用之法律,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II. 前項情形,行政法院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憲法訴訟法§55
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
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釋字216
解釋文: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載有明文。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本院釋字第一三七號解釋即係本此意旨;司法行政機關所發司法行政上之命令,如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僅供法官參考,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亦不受其拘束。惟如經法官於裁判上引用者,當事人即得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