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關於法官對行政命令之審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官有違法審查權,並得拒絕適用
(B)法官無違法審查權,但得聲請釋憲
(C)法官有違法審查權,並得宣告無效
(D)法官無違法審查權,不得拒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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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61), B(1329), C(855), D(235), E(0) #1983915
統計: A(6161), B(1329), C(855), D(235), E(0) #1983915
詳解 (共 8 筆)
#3332667
1.法律之違憲審查 專屬於 司法院大法官
2.命令之審查 屬 分權制
大法官跟法院都具有審查權:
司法院大法官 得宣告命令無效或撤銷
各級法院法官 得宣告不予適用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字第216號解釋意旨即闡明,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憲法第八十條載有明文。
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
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本院釋字第一三七號解釋即係本此意旨;
司法行政機關所發行政上之命令,不影響於審判權之行使,為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所明定。
司法行政機關自不得提示法律上之見解而命法官於審判上適用,如有所提示,亦僅供法官參考,
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不受其拘束。
惟上述各種命令,如經法官於裁判上引用者,當事人即得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解釋。
◎命令對各級法院來說能當成參考用,並不能以此拘束法官,
如果認為命令違憲,能直接拒絕適用,找其他合法的命令來用。
法律違憲或命令違憲各級法官只能->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命令違法則是->個案拒絕適用
行政訴訟法 第 178-1 條
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事件,對所適用之法律,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前項情形,行政法院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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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0531
法官於審理訴訟案件時,認為應適用的法規命令牴觸法律或憲法:
(A)仍應予以適用
(B)停止審判(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C)得說明理由拒絕適用
(D)請該法院所屬之最終審級法院予以裁判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95 年 - 95 年 普通考試試題行政法概要#3319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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