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得撤銷之事由?
(A)依法應聽證而未舉行聽證
(B)違反平等原則
(C)未表明救濟方法
(D)有裁量瑕疵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05), B(709), C(3622), D(396), E(0) #2052163
統計: A(905), B(709), C(3622), D(396), E(0) #2052163
詳解 (共 7 筆)
#3538639
19 書面行政處分未表明不服之救濟方法者,若其實質內容及作成程序未有其他瑕疵,則行政處分本身之效力為何? (A)無效 (B)得撤銷 (C)效力未定 (D)效力不受影響
答案:D
一般警察四等/鐵路員級◆行政法概要- 103 年 - 103年鐵路特考員級-事務管理、財經廉政【行政法概要】#16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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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4819
行政程序法 第111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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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8499
行政程序法§98
I.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II.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
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III.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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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690736
(D)選項
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2項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行政訴訟法第201條
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以其作為或不作為逾越權限或濫用權
力者為限,行政法院得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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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1202
C 不影響效力
有行政程序法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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