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何者非受理訴願機關決定停止原行政處分執行之考量因素?
(A)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是否顯有疑義
(B)訴願人是否已合法提起訴願並願供擔保
(C)原行政處分之執行是否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
(D)原行政處分之執行是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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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2), B(3820), C(103), D(322), E(0) #2052171
統計: A(252), B(3820), C(103), D(322), E(0) #2052171
詳解 (共 4 筆)
#3768799
第 93 條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 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 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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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6923
很繞舌的條文,只好聯想一下。
何阿姨在南迴鐵路尿急,並非她很重。 ==挑關鍵字==> 何姨 南迴 急 非重
何姨 = 合疑 =合法性顯有疑義。
南迴 急 非重 = 難回 急 非重 =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 損害,
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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