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以其所有土地經地政事務所在土地登記簿標示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本土地涉及違法地目變 更,土地使用管制仍應受原『田』地目之限制」,影響其出租、出售,應予除去,依實務見解可 尋求下列何種權利救濟?
(A)訴願、撤銷訴訟
(B)訴願、課予義務訴訟
(C)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存在訴訟
(D)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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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17), B(592), C(423), D(3366), E(0) #2052173

詳解 (共 6 筆)

#3538682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3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決議:地政事務所在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本土地涉及違法地目變更,土地使用管制仍應受原『田』地目之限制」,法律並未規定發生如何之法律效果。該註記既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地政事務所拒絕土地所有權人註銷系爭註記之要求,係拒絕作成事實行為之要求,該拒絕行為亦非行政處分。->一般給付訴訟

一般給付: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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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4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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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5279

事實行為救濟途徑

人民請求作成或防禦之行政上事實行為,為公法性質者,在法理上成立應由行政法院審理之給付或防禦請求權,其正確之訴訟類型,在請求行政機關為事實行為時,應依行政訴訟法8條之「一般給付訴訟」,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給付。

108年出版林清老師課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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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5240

系爭註記事實上影響其所在土地所有權之圓滿狀態,侵害土地所有權人之所有權,土地所有權人認系爭註記違法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排除侵害行為即除去系爭註記(回復未為系爭註記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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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6203
18.  依最高行政法院之見解,甲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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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7216
一般給付訴訟(行政訴訟§8) 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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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993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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