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關於訴願決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行政處分於訴願程序進行中已不存在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訴願無理由駁回之
(B)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撤銷原行政處分,不得逕為變更之決定
(C)對於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D)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得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為更不利益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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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9), B(255), C(3947), D(144), E(0) #2052169
統計: A(1069), B(255), C(3947), D(144), E(0) #2052169
詳解 (共 10 筆)
#3554180
訴願法第 77 條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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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9074
(A)行政處分於訴願程序進行中已不存在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訴願無理由駁回之
==>應為不受理(訴77)
(B)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撤銷原行政處分,不得逕為變更之決定 ==>得視情節,逕為變更(訴81)
(D)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得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為更不利益之變更 ==>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訴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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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2270
訴願法第 77 條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第 81 條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
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前項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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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3394
跟這題有點像 可以一起練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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