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和解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係行政機關與人民解決爭執方式之一
(B)行政機關不得以簽訂和解契約代替行政處分之作成
(C)行政機關無須依職權調查事實,即可簽訂和解契約
(D)和解契約為具隸屬關係之單方高權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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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58), B(282), C(143), D(135), E(0) #2052165
統計: A(5558), B(282), C(143), D(135), E(0) #2052165
詳解 (共 3 筆)
#5169071
隸屬關係契約:處於上下隸屬關係之當事人間,亦即公行政與人民或其他服從公行政之法律人格間之行政契約。行政主體相互之間,如其中ㄧ者對他者,就協議之標的,原得單方作成規制時,亦得締結隸屬關係契約。惟在隸屬關係之行政契約,因當事人地位不平等,為防止行政機關濫用權力,行政程序法第136、137、142條有特別限制之規定。
行政程序法第136條雖未明文表示,必須雙方當事人互相退讓以解決爭執。惟所謂和解,本質上即必須雙方當事人互相退讓妥協,如僅當事人一方向他方全面屈服,即非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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