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項規定,下列何種經費應優先編列?
(A)兩岸關係事務
(B)失業救濟
(C)國民教育
(D)國防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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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259), C(4035), D(60), E(0) #131657

詳解 (共 3 筆)

#467534

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0 項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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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020

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 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國民就業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 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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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083
第 10 條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 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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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60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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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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