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依據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教具輔具流通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服務對象是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之特殊教育學生,在借用手續中以學校為借用者。
(B)各特教資源中心、各校出借之教具,僅供在校使用為原則。
(C)高中教育階段教育,除視聽類輔具外,應向北區特教資源中心借用。
(D)升學或轉學時,應由原就讀學校協助辦理新借或續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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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259), C(111), D(487), E(0) #2364248
統計: A(50), B(259), C(111), D(487), E(0) #2364248
詳解 (共 4 筆)
#5407487
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教具輔具流通原則
二、服務對象: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之特殊教育學生。(A)
三、流通借用 :
(一)輔具的提供以借用現有輔具或可達相同功能之現有替代輔具為原則。
(二)學校購置教具輔具前,應先向其他各校或本市各相關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查詢是否有可供借用之教具輔具,以避免浪費經費。
(三)學校因應校內特殊教育學生需要,除簡易教具輔具外,需經專業評估通過並填寫輔具建議單後,出具財產借據向其他各校或本市各相關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辦理借用。
(四)借用學校及使用者應負保管責任,並依照使用說明正確使用教具輔具。特定器材應由專業人員指導使用,否則不予借用。
(五)如遇下列情況應將所借用之教具輔具送回原出借單位:
1.借期期滿歸還原出借單位。
2.該項教具輔具不符合學生學習所需。
3.學生畢業、休學或轉學。
4.該項教具輔具不堪使用。
(六)各特教資源中心、各校出借之教具,僅供在校使用為原則。(B)
(七)學校管理之輔具提供學生在家使用之規範
1.借用輔具僅限在校期間個人使用之輔具;共用或維護中之輔具不予出借。
2.輔具需經專業評估出借在家使用之必要性,並經治療師或教師確認家長、學生已正確瞭解輔具之操作方法及保證依正確方式使用,方可申請借用。
3.輔具出借前,治療師、教師及家長應確認輔具之安全性及可用性,並由家長簽具借據。使用期間如有損壞,家長應立即通知或送回學校維修。
4.借用輔具在家使用及返還時,均由借用者負責載運輔具。
5.借期期滿應將輔具整理後主動返還學校,未能於期限內返還者,不再提供借用。
(八)升學或轉學時,由新就讀學校、幼兒園辦理新借或續借事宜。(D)
附則:一、教具輔具採購及管理:
(2)北區特教資源中心:高中職、國中、國小教育階段輔具(視聽障類除外)(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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