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依民法規定,拾得遺失物,拾得人得向所有人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値之多少 比例?
(A)十分之一
(B)五分之一
(C)十分之三
(D)五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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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3), B(11), C(34), D(8), E(0) #1919489

詳解 (共 3 筆)

#3139382

修正前民法第805條規定,拾得遺失物者可向失主索取報酬,但報酬不得超過遺失物價值的十分之三,不過近年卻發生多起拾得人不當索取報酬,反讓失主陷入困境,因此修法,將請求報酬的上限由現行的十分之三降為十分之一,如果報酬有失公平,也可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

現行條文
民法(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第 805 條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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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3669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A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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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2938

法條已變更,答案修改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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