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依郵政法規定,有關郵件補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包裹郵件因其性質致損失,不得請求補償
(B)快捷郵件一部遺失,收件人無異議接受郵件者,不得請求補償
(C)報值郵件,因戰事致損失,應予補償
(D)保價郵件,因颱風致損失,應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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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7), B(193), C(5277), D(645), E(0) #3190418
統計: A(127), B(193), C(5277), D(645), E(0) #3190418
詳解 (共 4 筆)
#6309995
想請問(D)颱風是天災,為什麼可以補償
依第 31 條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列郵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請求補償:
一、因郵件之性質或瑕疵致損失者。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損失者。但保價郵件,以因戰事致有損失為限。
三、在外國境內損失,依該國之法規,不負補償責任者。
四、郵件係禁寄物品或其他依法規不得遞送之物品者。
五、因郵件未妥為封裝,經告知仍未改善致損失者。
六、收件人無異議接受郵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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